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 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浏览数:3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加快科技成果应用,规范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经过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8月确认公布,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组织实施,分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申报评审费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包括综合奖和专项奖两类。 第五条 综合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 第六条 专项奖包括: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优秀人防工程、优秀建筑结构、优秀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优秀绿色建筑、优秀建筑智能化、优秀水系统工程、优秀建筑电气和优秀抗震防灾。 第七条 上述奖项评选由中设协组织所属相关分会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及评选指标体系(另行发布)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申报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相关审批和验收文件以及使用评价意见。 四、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其主导专业或多个专业采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同业协会)按照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条件和标准,经评审后推荐具备一、二等奖条件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应是中设协或同业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获奖项目应对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品质提升具有示范作用,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过评审确认: 一、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效; 二、二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创新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专项奖项目应当具有完整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建设项目复杂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条 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填写项目申报表;经单位所属同业协会推荐,按照申报项目类别和推荐次序填写汇总表,并统一出具推荐公函。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相关技术文件齐全,并附参评项目的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以及环保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由中方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并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第十三条 在国外(境外)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优秀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优秀(公共)建筑设计、优秀传统建筑设计、优秀特色建筑设计、优秀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优秀园林景观设计等综合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5人;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和优秀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10人;申报其他专项奖的项目, 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只能通过一家推荐单位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经评审列为暂缓评选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对专项奖的申报,各有关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本地区(部门、系统)专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协调一致做好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中设协组织成立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评选。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由相应专业分会或工作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提出推荐名单报中设协评委会审定。每届评审专家应有不少于1/3的人员更新。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程序: 一、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相应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选,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本专业组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二、综评。各专业评审组将推荐获奖项目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进行综合评选,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中设协将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评审组负责人组织进行复审,并向评委会提交复审意见和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评委会根据复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报中设协会奖励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根据公示情况,中设协奖励委员会对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五、公布。对审定的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由中设协发文公布。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获奖的项目,由中设协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技术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的具体情况,对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评选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电子版文件包含的内容和信息须与勘察设计原始成果文件一致。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停止两次申报资格和在中设协信用管理系统中记入失信行为并公告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对不认真把关、造成失察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组织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的中设协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自律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对违反自律规定者,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设协成立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对评选工作进行监察,针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中设协奖励委员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项目材料在评选结果公布后由接收单位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 |